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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12.16
增訂原住民族基本法條文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總統
法規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2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2-1 條條文


第 2-1 條 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id=119709&k1=%e5%8e%9f%e4%bd%8f%e6%b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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