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諮詢、審議屏東縣(以下簡稱本縣)原住民
族教育事務,特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七條(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設屏東縣
政府原住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
(二)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及研議。
(三)其他有關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事務之研議及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副縣長兼任,
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教育處與原住民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
列人員兼聘之:
(一)本府行政代表四至六人。
(二)民間團體代表四至六人。
(三)各教育階段別代表六至八人。
(四)學者專家三至四人。
(五)客家族群代表一至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單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具有原住民背景之委員亦不得
少於二分之一。
四、本會會議以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或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