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卓溪鄉宋姓等4名布農族原住民,因獵捕保育類動物山羌遭起 訴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花蓮高分院認為,宋等人是為了小米祭 儀活動打獵,符合該法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捕獵的除罪化條件,判決 無罪。最高法院支持該見解駁回檢方上訴,成為首宗因祭儀獵捕保育 類動物獲判無罪確定案件。
判決指出,宋姓男子等人2012年間駕車到台東長濱鄉山區,以土造 長槍、席格丁、鋼彈、鉛丸狩獵,捕獲10隻山羌後下山遭警攔查,吃 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 動物罪官司。
宋男等人一、二審獲判持有自製獵槍無罪,但被依非法獵捕保育類 野生動物各判刑6月。宋男等人上訴,主張為了慶典與文化傳承才打 獵,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花蓮高分院更審。
更一審發現,宋男等人打獵是在2012年6月18日舉行的小米祭儀活 動前夕,該活動男人上山打獵,返回社區前吆喝「報戰功」,由婦女 準備釀好的小米迎接並烹煮獵物與族人分享,眾人齊唱「八部合音」 ,延續布農傳統狩獵與小米文化。
合議庭指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 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得以 除罪化,確立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優先保護的原則。
但除罪規定未區分「一般類野生動物」、「保育類野生動物」,卻 另規定即使因文化祭儀仍得申請才能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否則 處以行政罰鍰;合議庭認為,此條文有隱藏法律漏洞,但僅能修法彌 補,不能因此限縮對被告有利的適用。
合議庭更指出,依農委會頒定原住民得因文化祭儀需要獵捕的野生 動物種類,包括珍貴稀有的台灣水鹿與長鬃山羊,因此不應限縮解釋 除罪規定僅限「一般類野生動物」,而應涵蓋一般類與保育類,改判 4人無罪,最高法院認同花蓮高分院見解,全案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