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2008.09.01 ~ 2010.09.01
台灣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以地上權、所有權及設置土地專業法庭為中心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傳統生態智慧  
作者 楊清民
學校系所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所
地點 全臺 全部  
研究內容

【中文摘要】
台灣原住民保留地之問題千頭萬緒,針對法律上之疑義,從不同理論、不同角度來看,可能會產生各種不同解釋空間與答案。於實務上,檢察官偵查、法院法官審理涉及有關原住民保留地案件時,如依一般土地來偵查、審理,其處分、判決結果必生違背法令,歸根究底問題即在於如何論述原住民保留地之核心價值。本論文試圖從法律上角度切入,提出設置原住民保留地目的、制定規範原住民保留地法規之立法宗旨及立於原住民族立場闡述,在認知上與解釋上清楚表明其定位與真義,真正能保障原住民族對原住民保留地的利用與權利性保護,讓檢察官與法官能清楚適用正確的法律與法理,以達到真正公平性與對原住民族財產權保障、權益之保護。本論文倡議國家應先承認原住民族於原住民保留地上享有傳統領域、自然主權之之權利,則許多原住民保留地於行政、司法上理論與實務上之問題可迎任而解。
一般人於一般土地上,如可證明於台灣光復前、後業已占有使用者,即可逕登記為所有權人,並無先登記為國有土地之程序,然而原住民族於台灣光復前、後業已占有耕作者,卻被國民政府先行登記為國有土地,無法逕登記為所有權人,從憲法層次上視之,絕對嚴重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政府自1945年至今2010年已有長達65年,仍嚴重罔顧者原住民族之權益。
關於原住民保留地之地上權探討上,本論文認為存有許多法律問題,因此,特別花許多篇幅予以論述。從一般土地地上權與原住民保留地之地上權兩者分別說明,其中包括讓與性、有償性、取得及消滅原因,特別就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存續期間之解釋、存續期間、真義、時效取得問題上有詳盡說明,提出不同於一般土地地上權之概念,企圖導正有些實務上(檢察署、法院)對於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解釋之見解。
對於要如何保障「已取得所有權登記權利,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原住民權利,本論文分別從財產之保障及訴訟權之保障論述,提出可能救濟之方法。另以原住民保留地為買賣標的物之情形,其當事人間之法律上效力為何?此種類型上有原住民與原住民間、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間及非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間所為買賣行為,本論文先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至最高法院判決(例)上分析其法效性,最後再從理論上定奪買賣之法律效力及提出將來可能解決之道。
實體法上之權利得以實現,在於有一完備之訴訟程序。於外國立法例上如紐西蘭則有設置毛利土地法院,於1993年制定毛利法第17條規定法院設置目的,第18條至20條規定關於毛利土地法院之審判權與權限。我國當前並無就原住民保留地於訟爭時,有特設置原住民保保留地專屬法庭,惟依2005年2月5日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據此,本論文先提出涉及原住民保留地訴訟上特別司法機制可能之類型,最後提出就近程目標設置原住民保留地專業法庭,遠程目標設置原住民族法院之可行性。
研究、討論原住民保留地法律上問題,如僅從依歷年形式相關法規論述,當然僅環繞於中華民國政府接手日據時期之政策、行政推行與保障原住民生計問題上,其真正核心問題並未觸及。準此,於研究、討論原住民保留地法律上問題上,實應抓住設置原住民保留地之目的及制定原住民保留地法規之立法意旨,同時亦深刻體認原住民族與原住民保留地間之關係,尤其於立法上,能從下而上方式、與原住民族對談方式之機制,進而能尋求一制度性、保障性之解決措施,此從歴史發展而言,乃係還給原住民族一個公道,就經濟而言,則係替台灣開創出一個於人類史上具有先驅意義之新模式。當然解決原住民保留地上位概念,國家應先承認原住民族於原住民保留地上享有傳統領域、自然主權之之權利。

【中文關鍵詞】
土地專業法庭、所有權、地上權、原住民、原住民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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